面对数据不法行为的增多,刑法与前置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凸显。
虽然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刑法对于数据犯罪的治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传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难以完全适应数据犯罪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在刑行衔接的基础上,适当肯定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以适应数据流通和共享的发展趋势。
针对数据法益的保护,应该在分类分级理念的指导下,对数据规制界限进行厘清,并强调数据权益的动态保护转型。
具体而言,应对国家数据进行二次分类,排除一般性数据中的普通数据利用行为,充分实现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考察。
同时,在企业数据中,应进一步强调数据财产权属的有限性,释放数据流动空间。
在个人数据中,应允许非冲突性的数据商品化,显现数据的社会性内涵。
在数据治理的过程中,应融入谦抑性理念,使法益有限肯定与归责路径限缩观念共同助力科技发展。
这意味着在数据治理前端与后端都要充分考虑到数据利用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过度干预数据的正常流通和利用。
对于数据不法行为的刑事治理,还应注意到数据的分类和差异化保护。
不同类别的数据(如国家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在受保护程度和范围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数据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数据法益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政策和技术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协调。
通过分类分级保护、强调数据流通的价值、以及融入谦抑性理念,可以在保障数据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这需要立法者、司法实践者、技术开发者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实现数据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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