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因早孕前往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术后却出现了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导致她生活无法自理。
经过鉴定,许女士的病情构成二级伤残。
许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0多万元。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了终审判决。
1. 手术过程:许女士于2021年7月7日因早孕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手术过程中,她出现口唇紫绀、肌肉紧张、肢体抽动等症状。
2. 诊疗争议:术后,许女士病情恶化,被转入ICU治疗。出院后,她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症状性癫痫等。许女士及家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的现状。
1. 司法鉴定:经南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许女士的伤残等级、院方诊疗行为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了鉴定。
2. 鉴定意见:鉴定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许女士术中发生缺氧、目前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有因果关系。院方的主要过错包括麻醉前未予面罩吸入纯氧、未按照规范对麻醉过程进行观察、监测和记录,以及术中许女士发生肢体抽动时处理不当等。
3. 双方异议:许女士及院方对鉴定意见均提出书面异议,但均未于限期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1. 起诉:许女士及家人将医院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共计246万余元。他们认为院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 一审判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应赔偿许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18.6万余元。对于许女士主张的100万余元的护理费,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3. 双方上诉:一审判决后,许女士和医院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医院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近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大部分内容,并调整部分赔偿金额,共赔偿许女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157.8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及这些过错与许女士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医院的过错程度、许女士的身体状况以及医疗风险等因素,最终判定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
关于护理费的判决,法院建议另行起诉,后在二审中根据新提供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许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7.8万余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医疗事故的严肃态度,同时也提醒各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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