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通过了《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一规定的重要内容和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女职工在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女职工在劳动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这一特别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这意味着在云南省内工作的所有女职工都将受到这一规定的保护。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
这是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重要举措。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也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
1. 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这是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场所尊严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2. 经期保护: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这是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关爱和保护。
3. 孕期保护: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量或调整劳动岗位。产检时间应视为劳动时间。
4. 产后健康检查: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每2年组织一次包含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等内容的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5. 产假与复工: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安排女职工复工,如需变动岗位,应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并允许有1至2周的过渡时间逐步恢复到原定额劳动量。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若遭遇侵权,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为云南省内的女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护。
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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