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这一案件的背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黄女士,一位家具店的销售员,在陪老板的孩子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造成了十级伤残。
离职后,她向老板索赔20万,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人们对劳务关系和情谊行为的深入讨论。
黄女士是家具店的一名销售员,一天,老板的女儿带着自家孩子来到店里玩耍。
当时店内没有顾客需要接待,黄女士便与小朋友玩起了追逐游戏。
在游戏过程中,两人同时摔倒受伤。
黄女士因伤势较重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老板为黄女士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老板将为黄女士支付医疗费和两个月的误工费,共计4万余元。
黄女士在身体基本恢复后回到家具店继续工作。
不久后,黄女士因工作地点变更离开了家具店。
离职后,黄女士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黄女士认为自己是工作中受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板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中的8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陪同孩子玩耍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并非从事劳务活动。
双方之间的行为是短暂性、临时性的,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老板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鉴于双方曾签订协议约定补偿金额,法院判决老板支付黄女士4万余元。
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黄女士的行为性质、老板的赔偿责任以及补偿标准等问题。
关于黄女士的行为性质,法院认为其陪同孩子玩耍的行为虽然与工作时间、地点存在重合,但本质上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提供劳务的范畴。
老板并未指示或要求黄女士实施该行为,因此其行为属于情谊行为。
关于老板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黄女士的受伤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而是因个人行为不慎导致。
老板对黄女士的受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明显过错,因此无需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关于补偿标准问题,法院认为在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协议金额确定补偿标准。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引发了社会对劳务关系和情谊行为的广泛讨论。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个人在工作场所之外为雇主提供帮助时,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并确定责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女士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而非提供劳务。
因此,老板无需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老板作为受惠人可以对黄女士予以适当补偿。
这一判决结果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注意区分情谊行为和劳务行为的不同。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理性对待,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同时,也提醒雇主在员工从事非工作性质的行为时,应当注意保护员工的安全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劳务关系和情谊行为的界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注意区分不同行为的性质,并理性处理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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