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真相 推动公平正义

文章编号:2354 更新时间:2024-0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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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近期获得了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汽车和钢铝产品采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符合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
为此,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对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措施

本次调查对象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中国制造的电动车辆征收100%附加税。

(二)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制品征收25%附加税。

(三)限制可享受加拿大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国家范围。
加拿大政府自9月10日起就自中国进口的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征税启动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
针对这一系列措施,商务部也将对加拿大后续可能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调查。

二、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商务部将依法开展调查活动,听取各方意见,审查相关证据。

三、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9月26日开始,调查期限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四、查阅公开信息

为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商务部将公开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提交评论意见

探究真相推动公平正义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
为保证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商务部建议利害关系方填答评论意见表并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听证会申请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交听证会申请。
商务部将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七、政府间磋商

为消除和救济被调查措施造成的影响,加拿大政府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与中国政府进行政府间磋商的申请。
商务部将依法处理相关申请。

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为保证调查的高效进行,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
对于需要保密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
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
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XXXXXXX 传真:XXXXXXX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附件:对加拿大反歧视调查评论意见表。xls(注:电话号码及网址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声明对此公告内容负完全责任。本公告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相关调查结束止。对于在此期间的任何事项或情况的变化及调整,商务部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进行说明。敬请广大市民及利益相关者密切关注商务部的后续公告,共同推动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建设。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根据以上内容整理的简体文章到此结束。

标签: 加拿大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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