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是四川省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今年4月22日,业主秦某在该小区路面停车场停放的小轿车被高空抛掷的酒瓶砸中,导致车顶凹陷、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秦某报警后,由于物业公司未在该区域安装监控,无法查出扔酒瓶的住户。
秦某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于是,秦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过路费、汽油费和误工费共计5774元。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遏制高空抛物理应有所作为。
这既是基于其小区管理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也因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如熟悉小区情况、具有管理职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宣传、警示和提醒义务,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秦某的车辆受损是由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某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疏漏共同造成的,属于一果多因。
因此,法院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判决某物业公司对秦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宣传、设置警示标志、装设安全网等。
同时,在保障业主隐私的前提下,增加能够拍摄到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为调查高空抛物案件提供证据。
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本身具有主观过错。
若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行为人,确定其为责任主体并非把高空抛物责任简单转嫁至它身上,而是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高空抛物现象亟待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和服务,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业主也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业主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
2. 设置警示标志和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
3. 建立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4. 与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合作,共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问题中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加强管理和服务,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有效地遏制高空抛物行为,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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