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同时,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1. 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本次修订将其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
2. 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根据投资者是否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其资产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3. 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丰富战略投资方式。
4. 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使用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进行支付。
5. 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取消或降低持股比例要求,同时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强调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具体措施包括:
1.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对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并说明外国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 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
3. 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投资需进行安全审查。
4. 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战略投资需申报反垄断审查。
5. 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1. 外国投资者能否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答:可以参照适用《办法》。
2. 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是否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答:不需要,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3. 《办法》出台后,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是否同样缩短?答:否,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继续按原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4. 外国投资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答:可以。
5. 新的《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否还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答: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进行审批。但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标签: 商务部、 证监会、 外国投资者、 上市公司、本文地址: https://www.gosl.cn/hlzxwz/bc698d93b3d776e6e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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