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约XXXX字,关于一起因烈性犬袭击导致的宠物死亡和人身伤害事件,以及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
XXXX年XX月XX日早晨,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散步,怀抱自家饲养的比熊犬。
平静的生活突然被打破,一只无人看管的混血德国牧羊犬突然出现,扑向王女士怀中的比熊犬,将其拖在地上撕咬,导致比熊犬当场死亡,王女士手部也遭受咬伤。
这一事件给王女士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和身体创伤。
事件发生后,王女士将大狗饲养者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XX万余元。
XX月XX日下午,这起案件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和被告代理律师就双方的责任、赔偿金额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属于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之一,且被告未能采取任何拘束措施,导致烈性犬散养在小区内,对居民生活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原告提供了现场监控视频、医疗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表示,因爱犬离世悲伤过度,导致自己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无法继续正常工作。
原告还提出了误工费、医疗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要求。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德牧平时在小区内流窜的事实。
被告平时将德牧圈养在自家院子中的铁笼里,并非放任其流窜散养。
原告怀中抱着比熊犬未佩戴牵引绳等安全措施,也不能排除原告作为比熊犬管理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还提出原告在证据中没有提供养犬证,不能证明其犬主身份。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双方均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
主审法官表示,将在原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补充相关证据之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庭审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旁听。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饲养烈性犬致害类案件进行了专题普法。
人大代表表示受益匪浅,指出烈性犬饲养人在烈性犬致害案件中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条款。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引发了社会对宠物管理、社区治理等问题的关注。
未来,应加强对宠物管理的立法和监管力度,明确宠物饲养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身心健康。
同时,也需要提高公众对宠物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
(注:以上内容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标签: 烈性犬、 比熊、本文地址: https://www.gosl.cn/hlzxwz/d3c4993f3196e12bcc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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