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高空坠落悲剧发生 母亲玩手机疏忽大意

文章编号:2936 更新时间:2024-09-27 分类:生活百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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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粗心导致孩子坠楼与商场安保设施不足引发的纠纷案 幼童高空坠落发生母亲玩手机疏忽大意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长粗心导致孩子从自动扶梯坠落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家长监护职责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关注。

一、事件回顾

据了解,XXXX年XX月XX日,陈女士带着其三岁孩子亮亮来到某商场购物。
在商场三楼一处自动扶梯附近,陈女士低头看手机,亮亮出于好奇靠近自动扶梯并发生坠落事故。
事故导致亮亮重伤昏迷,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
对于这一不幸事件,家长和商场之间的责任归属引发了争议。

二、家长与商场的争议焦点

陈女士认为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商场方面则辩称,事故是由于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带的危险行为以及陈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商场已经尽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应承担责任比例。

三、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涉案自动扶梯与墙壁之间的金属栏杆未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存在人员坠落危险。
法院认为,商场作为营业性公共场所,应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障营业场所内的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根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商场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与亮亮的坠落重伤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涉事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亮亮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陈女士作为母亲,在公共场所应更谨慎地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
在本案中,陈女士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减轻涉事商场的赔偿责任。
但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
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涉事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涉事商场赔偿亮亮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与反思

这起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给孩子带来危险的环境和场合。
在公共场所,家长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孩子的安全。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场所内的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的安全性。

五、结语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安全无小事。
家长在照顾孩子时要尽职尽责,公共场所管理者也要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

标签: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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