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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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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贰级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于一体,并取得合法投标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综合性实体施工企业,目前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并连续四年荣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同时,我司是第一批通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备案的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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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您 有 任 何 意 见 或 建 议 请 电 邮 d m g u i y a n g @ 3 0 0 . c n 贵 州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九 禹 建 设 , 九 禹 项 目 管 理 , 土 石 方 工 程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首 页 走 进 九 禹 走 进 九 禹 关 于 我 们 企 业 文 化 组 织 架 构 发 展 理 念 资 质 荣 誉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荣 誉 资 质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 0 新 闻 动 态 新 闻 动 态 公 司 新 闻 行 业 动 态 通 知 公 告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荣 誉 资 质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 0 党 建 工 作 党 建 工 作 党 建 动 态 党 风 廉 政 工 会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荣 誉 资 质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 0 企 业 风 采 企 业 风 采 环 境 展 示 团 队 风 采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荣 誉 资 质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 0 工 程 案 例 工 程 案 例 在 建 案 例 竣 工 案 例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荣 誉 资 质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 0 人 力 资 源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理 念 招 聘 岗 位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荣 誉 资 质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 0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在 线 留 言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荣 誉 资 质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 0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勤 勉 务 实 行 稳 致 远 M O R E +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建 筑 中 国 梦 筑 福 世 界 风 M O R E +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践 行 建 筑 企 业 使 命 担 当 擘 画 时 代 发 展 崭 新 蓝 图 M O R E + s c r o l l d o w n A B O U T U S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第 一 批 通 过 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土 地 整 治 备 案 的 施 工 企 业         贵 州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集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贰 级 和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资 质 于 一 体 , 并 取 得 合 法 投 标 资 格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的 综 合 性 实 体 施 工 企 业 , 目 前 已 通 过 I S O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I S O 1 4 0 0 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和 G B / T 2 8 0 0 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体 系 认 证 , 并 连 续 四 年 荣 获 贵 州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 证 书 。 同 时 , 我 司 是 第 一 批 通 过 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土 地 整 治 备 案 的 施 工 企 业 。 2 0 1 0 年 公 司 创 建 于 2 0 1 0 年 3 0 0 0 万 元 注 册 资 金 3 0 0 0 万 元 4 0 人 公 司 现 有 员 工 4 0 人 了 解 更 多 → B U S I N E S S S C O P E 业 务 范 围 目 前 在 云 贵 川 渝 西 南 四 省 范 围 有 大 小 工 程 项 目 上 百 个 。 了 解 更 多 → 建 筑 工 程 一 般 项 目 :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 水 利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 土 地 整 治 服 务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 规 划 管 理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除 外 ) 土 石 方 工 程 一 般 项 目 :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 水 利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 土 地 整 治 服 务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 规 划 管 理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除 外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一 般 项 目 :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 水 利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 土 地 整 治 服 务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 规 划 管 理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除 外 ) 水 利 工 程 一 般 项 目 :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 水 利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 土 地 整 治 服 务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 规 划 管 理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除 外 ) 设 备 租 赁 一 般 项 目 : 工 程 管 理 服 务 ; 水 利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 土 地 整 治 服 务 ; 土 石 方 工 程 施 工 ;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 规 划 管 理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除 外 ) 高 效 协 同 A P P L C A T I O N 新 闻 中 心 目 前 在 云 贵 川 渝 西 南 四 省 范 围 有 大 小 工 程 项 目 上 百 个 。 了 解 更 多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管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相 关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 是 指 在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活 动 中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机 构 ) 接 受 委 托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 对 建 设 工 程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检 测 项 目 ,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 设 备 , 以 及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等 进 行 的 检 测 。     第 三 条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 , 并 在 资 质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的 , 不 得 承 担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可 以 委 托 所 属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   第 二 章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第 五 条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分 为 综 合 类 资 质 、 专 项 类 资 质 。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标 准 和 业 务 范 围 ,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第 六 条   申 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的 单 位 应 当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或 者 依 法 设 立 的 合 伙 企 业 ,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人 员 、 仪 器 设 备 、 检 测 场 所 、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等 条 件 。     第 七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检 测 机 构 的 资 质 许 可 。     第 八 条   申 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应 当 向 登 记 地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决 定 ( 2 0 2 3 年 8 月 2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8 号 公 布   自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起 施 行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决 定 对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1 号 )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 将 第 十 七 条 修 改 为 : “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建 设 单 位 除 提 交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所 列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技 术 资 料 :     “ ( 一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没 有 规 定 的 ;     “ ( 二 )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拟 采 用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不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       “ ( 三 ) 因 保 护 利 用 历 史 建 筑 、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需 要 , 确 实 无 法 满 足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的 。     “ 前 款 所 称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技 术 资 料 , 应 当 包 括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 以 及 两 个 以 上 有 关 的 应 用 实 例 、 产 品 说 明 等 资 料 。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涉 及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者 境 外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 还 应 当 提 供 相 应 的 中 文 文 本 。 ”     二 、 增 加 一 条 , 作 为 第 十 八 条 :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必 要 性 论 证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 火 灾 数 值 模 拟 分 析 等 内 容 , 重 大 工 程 、 火 灾 危 险 等 级 高 的 应 当 包 括 实 体 试 验 验 证 内 容 。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对 两 种 以 上 方 案 进 行 比 选 , 从 安 全 性 、 经 济 性 、 可 实 施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后 形 成 。     “ 火 灾 数 值 模 拟 分 析 应 当 科 学 设 定 火 灾 场 景 和 模 拟 参 数 , 实 体 试 验 应 当 与 实 际 场 景 相 符 。 火 灾 数 值 模 拟 分 析 结 论 和 实 体 试 验 结 论 应 当 一 致 。 ”     三 、 将 第 二 十 一 条 改 为 第 二 十 二 条 ,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 “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七 人 , 且 独 立 出 具 同 意 或 者 不 同 意 的 评 审 意 见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技 术 资 料 经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评 审 专 家 同 意 即 为 评 审 通 过 , 评 审 专 家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 应 当 注 明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书 面 通 知 报 请 评 审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 ”     四 、 将 第 三 十 三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四 条 ,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 对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备 案 抽 查 制 度 , 分 类 管 理 。 ”     五 、 增 加 一 条 ,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清 单 。     “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依 据 建 筑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 建 筑 规 模 和 高 度 、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 疏 散 能 力 、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水 平 等 因 素 分 为 一 般 项 目 、 重 点 项 目 等 两 类 。 ”     六 、 将 第 三 十 五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七 条 , 增 加 一 款 , 作 为 第 二 款 : “ 一 般 项 目 可 以 采 用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方 式 申 请 备 案 ,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承 诺 书 出 具 备 案 凭 证 。 ”     七 、 将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改 为 第 三 十 八 条 , 修 改 为 : “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备 案 的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抽 查 , 加 强 对 重 点 项 目 的 抽 查 。     “ 抽 查 工 作 推 行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制 度 ,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 随 机 选 派 检 查 人 员 。 抽 取 比 例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结 合 辖 区 内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情 况 确 定 ,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 ”     八 、 将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改 为 第 三 十 九 条 。     此 外 , 对 相 关 条 文 序 号 作 相 应 调 整 。     本 决 定 自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起 施 行 。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重 新 发 布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2 0 2 0 年 4 月 1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1 号 公 布 , 根 据 2 0 2 3 年 8 月 2 1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8 号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以 及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验 收 备 案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 、 抽 查 , 适 用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所 称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所 列 的 建 设 工 程 。     本 规 定 所 称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需 要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建 设 工 程 。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 依 职 责 承 担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     跨 行 政 区 域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 由 该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负 责 。     第 四 条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运 用 互 联 网 技 术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 不 断 提 升 政 务 服 务 水 平 。     第 五 条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六 条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情 况 告 知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并 与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共 享 建 筑 平 面 图 、 消 防 设 施 平 面 布 置 图 、 消 防 设 施 系 统 图 等 资 料 。     第 七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的 工 作 人 员 , 以 及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定 期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   第 二 章   有 关 单 位 的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与 义 务       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负 首 要 责 任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负 主 体 责 任 。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相 应 的 个 人 责 任 。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不 得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降 低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     ( 二 ) 依 法 申 请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办 理 备 案 并 接 受 抽 查 ;     ( 三 )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 依 法 将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委 托 监 理 ;     ( 四 )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 五 ) 按 照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 选 用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满 足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 六 )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 对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进 行 查 验 ;     ( 七 ) 依 法 及 时 向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移 交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有 关 档 案 。     第 十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编 制 符 合 要 求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 二 )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选 用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应 当 注 明 规 格 、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 三 )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实 施 情 况 签 章 确 认 ,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质 量 负 责 。     第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以 及 经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或 者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施 工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消 防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 降 低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     ( 二 ) 按 照 消 防 设 计 要 求 、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检 验 消 防 产 品 和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质 量 , 使 用 合 格 产 品 , 保 证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     ( 三 )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签 章 确 认 ,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以 及 经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或 者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实 施 工 程 监 理 ;     ( 二 ) 在 消 防 产 品 和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使 用 、 安 装 前 , 核 查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不 得 同 意 使 用 或 者 安 装 不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防 火 性 能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 三 )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签 章 确 认 ,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     第 十 三 条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图 纸 技 术 审 查 、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或 者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现 场 评 定 等 服 务 的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 并 对 出 具 的 意 见 或 者 报 告 负 责 。   第 三 章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第 十 四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设 工 程 是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     ( 一 )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二 万 平 方 米 的 体 育 场 馆 、 会 堂 , 公 共 展 览 馆 、 博 物 馆 的 展 示 厅 ; 2 0 2 3 0 1 3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管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相 关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 是 指 在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活 动 中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机 构 ) 接 受 委 托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标 准 , 对 建 设 工 程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检 测 项 目 ,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 设 备 , 以 及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等 进 行 的 检 测 。     第 三 条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 , 并 在 资 质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的 , 不 得 承 担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可 以 委 托 所 属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   第 二 章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第 五 条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分 为 综 合 类 资 质 、 专 项 类 资 质 。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标 准 和 业 务 范 围 ,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第 六 条   申 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的 单 位 应 当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或 者 依 法 设 立 的 合 伙 企 业 ,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人 员 、 仪 器 设 备 、 检 测 场 所 、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等 条 件 。     第 七 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检 测 机 构 的 资 质 许 可 。     第 八 条   申 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应 当 向 登 记 地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 2 0 2 3 0 9 0 1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决 定 ( 2 0 2 3 年 8 月 2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8 号 公 布   自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起 施 行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决 定 对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1 号 )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 将 第 十 七 条 修 改 为 : “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建 设 单 位 除 提 交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所 列 材 料 外 , 还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技 术 资 料 :     “ ( 一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没 有 规 定 的 ;     “ ( 二 )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拟 采 用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不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       “ ( 三 ) 因 保 护 利 用 历 史 建 筑 、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需 要 , 确 实 无 法 满 足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的 。     “ 前 款 所 称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技 术 资 料 , 应 当 包 括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 以 及 两 个 以 上 有 关 的 应 用 实 例 、 产 品 说 明 等 资 料 。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涉 及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者 境 外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 还 应 当 提 供 相 应 的 中 文 文 本 。 ”     二 、 增 加 一 条 , 作 为 第 十 八 条 :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必 要 性 论 证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 火 灾 数 值 模 拟 分 析 等 内 容 , 重 大 工 程 、 火 灾 危 险 等 级 高 的 应 当 包 括 实 体 试 验 验 证 内 容 。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对 两 种 以 上 方 案 进 行 比 选 , 从 安 全 性 、 经 济 性 、 可 实 施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后 形 成 。     “ 火 灾 数 值 模 拟 分 析 应 当 科 学 设 定 火 灾 场 景 和 模 拟 参 数 , 实 体 试 验 应 当 与 实 际 场 景 相 符 。 火 灾 数 值 模 拟 分 析 结 论 和 实 体 试 验 结 论 应 当 一 致 。 ”     三 、 将 第 二 十 一 条 改 为 第 二 十 二 条 ,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 “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七 人 , 且 独 立 出 具 同 意 或 者 不 同 意 的 评 审 意 见 。 特 殊 消 防 设 计 技 术 资 料 经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评 审 专 家 同 意 即 为 评 审 通 过 , 评 审 专 家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 应 当 注 明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书 面 通 知 报 请 评 审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 ”     四 、 将 第 三 十 三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四 条 ,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 对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备 案 抽 查 制 度 , 分 类 管 理 。 ”     五 、 增 加 一 条 ,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分 类 管 理 目 录 清 单 。     “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依 据 建 筑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 建 筑 规 模 和 高 度 、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 疏 散 能 力 、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水 平 等 因 素 分 为 一 般 项 目 、 重 点 项 目 等 两 类 。 ”     六 、 将 第 三 十 五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七 条 , 增 加 一 款 , 作 为 第 二 款 : “ 一 般 项 目 可 以 采 用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方 式 申 请 备 案 ,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承 诺 书 出 具 备 案 凭 证 。 ”     七 、 将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改 为 第 三 十 八 条 , 修 改 为 : “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备 案 的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抽 查 , 加 强 对 重 点 项 目 的 抽 查 。     “ 抽 查 工 作 推 行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制 度 ,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 随 机 选 派 检 查 人 员 。 抽 取 比 例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结 合 辖 区 内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情 况 确 定 ,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 ”     八 、 将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改 为 第 三 十 九 条 。     此 外 , 对 相 关 条 文 序 号 作 相 应 调 整 。     本 决 定 自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起 施 行 。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重 新 发 布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2 0 2 0 年 4 月 1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1 号 公 布 , 根 据 2 0 2 3 年 8 月 2 1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8 号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 保 证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以 及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验 收 备 案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 、 抽 查 , 适 用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所 称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所 列 的 建 设 工 程 。     本 规 定 所 称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需 要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建 设 工 程 。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 依 职 责 承 担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     跨 行 政 区 域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 由 该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负 责 。     第 四 条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运 用 互 联 网 技 术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 不 断 提 升 政 务 服 务 水 平 。     第 五 条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六 条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消 防 验 收 、 备 案 和 抽 查 情 况 告 知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并 与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共 享 建 筑 平 面 图 、 消 防 设 施 平 面 布 置 图 、 消 防 设 施 系 统 图 等 资 料 。     第 七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的 工 作 人 员 , 以 及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定 期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   第 二 章   有 关 单 位 的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与 义 务       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负 首 要 责 任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负 主 体 责 任 。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相 应 的 个 人 责 任 。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不 得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 技 术 服 务 等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降 低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     ( 二 ) 依 法 申 请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 消 防 验 收 , 办 理 备 案 并 接 受 抽 查 ;     ( 三 )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 依 法 将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委 托 监 理 ;     ( 四 )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 五 ) 按 照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 选 用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满 足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 六 )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 对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进 行 查 验 ;     ( 七 ) 依 法 及 时 向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移 交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有 关 档 案 。     第 十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编 制 符 合 要 求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 二 )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选 用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应 当 注 明 规 格 、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 三 )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实 施 情 况 签 章 确 认 ,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质 量 负 责 。     第 十 一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以 及 经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或 者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施 工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消 防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 降 低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     ( 二 ) 按 照 消 防 设 计 要 求 、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检 验 消 防 产 品 和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质 量 , 使 用 合 格 产 品 , 保 证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     ( 三 )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签 章 确 认 ,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设 计 、 施 工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     ( 一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以 及 经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或 者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实 施 工 程 监 理 ;     ( 二 ) 在 消 防 产 品 和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使 用 、 安 装 前 , 核 查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不 得 同 意 使 用 或 者 安 装 不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防 火 性 能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 三 )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签 章 确 认 , 并 对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     第 十 三 条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图 纸 技 术 审 查 、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或 者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现 场 评 定 等 服 务 的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 并 对 出 具 的 意 见 或 者 报 告 负 责 。   第 三 章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第 十 四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设 工 程 是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     ( 一 )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二 万 平 方 米 的 体 育 场 馆 、 会 堂 , 公 共 展 览 馆 、 博 物 馆 的 展 示 厅 ; 2 0 2 3 1 0 2 6 中 国 特 色 的 关 键 就 在 于 “ 两 个 结 合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是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指 导 下 走 出 来 的 , 也 是 从 五 千 多 年 中 华 文 明 史 中 走 出 来 的 , “ 两 个 结 合 ” 是 开 辟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必 由 之 路 。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理 论 是 我 们 党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同 中 国 具 体 实 际 、 同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相 结 合 的 重 大 理 论 创 新 , 彰 显 了 “ 两 个 结 合 ” 的 重 大 意 义 。 践 行 建 筑 企 业 使 命 担 当 擘 画 时 代 发 展 崭 新 蓝 图 贵 州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位 于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开 阳 县 云 开 街 道 办 事 处 启 钤 大 道 盛 世 新 城 2 1 1 4 2 号 , 法 人 代 表 为 王 建 勇 , 目 前 在 云 贵 川 渝 西 南 四 省 范 围 有 大 小 工 程 项 目 上 百 个 。 服 务 热 线 : 0 8 5 1 8 8 5 8 3 9 7 8 E N G I N E E R I N G 工 程 案 例 目 前 在 云 贵 川 渝 西 南 四 省 范 围 有 大 小 工 程 项 目 上 百 个 。 了 解 更 多 →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演 练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培 训 2 0 2 3 年 开 阳 县 安 委 办 “ 安 全 生 产 月 ” 宣 传 咨 询 日 活 动 “ 两 会 ” 期 间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范 信 访 维 稳 会 议 安 全 例 会 贵 阳 市 住 建 管 理 处 施 工 现 场 “ 巡 检 ” 首 页 走 进 九 禹 关 于 我 们 企 业 文 化 组 织 架 构 发 展 理 念 资 质 荣 誉 新 闻 动 态 公 司 新 闻 行 业 动 态 通 知 公 告 党 建 工 作 党 建 动 态 党 风 廉 政 工 会 建 设 企 业 风 采 环 境 展 示 团 队 风 采 工 程 案 例 在 建 案 例 竣 工 案 例 人 力 资 源 人 才 理 念 招 聘 岗 位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在 线 留 言 联 系 我 们 电 话 : 0 8 5 1 8 8 5 8 3 9 7 8 邮 箱 : 2 9 0 5 0 1 9 9 2 @ q q . c o m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开 阳 县 云 开 街 道 办 事 处 启 钤 大 道 盛 世 新 城 2 1 1 4 2 号 扫 一 扫 访 问 手 机 端 C o p y r i g h t © 贵 州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2 3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 网 站 建 设 : 中 企 动 力 贵 阳 黔 I C P 备 2 0 2 2 0 0 9 6 7 8 号 1 S A F C o o l e s t v 1 . 3 设 置 面 板 W V Y S X Z V B H B Q A D E Z X W 图 片 A L T 信 息 : 九 禹 建 设 项 目 违 禁 词 : 最 , 一 流 , 领 先 , 独 一 无 二 , 王 者 , 龙 头 , 领 导 者 , 极 致 , 营 业 执 照 及 S E O 链 接 : 营 业 执 照 无 数 据 提 示 S o r r y , 当 前 栏 目 暂 无 内 容 ! 您 可 以 查 看 其 他 栏 目 或 返 回   首 页 S V G 图 标 库 请 自 行 添 加 图 标 , 用 d i v 包 起 来 , 并 命 名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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