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案的追偿问题探究

文章编号:2351 更新时间:2024-09-26 分类:生活百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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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此次司法解释聚焦于民法典施行后,社会广泛关注以及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明晰责任,以定分止争。以下是关于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 民法典司法解释

一、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行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亲属因拐卖儿童而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寻亲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寻亲产生的支出可以获得赔偿。

二、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三、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校园欺凌等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司法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四、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的责任承担

对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拐卖儿童案的追偿问题探究

五、受托监护人的责任承担

对于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

六、校园欺凌及教育机构责任

针对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司法解释在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七、其他热点问题

1.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的责任承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2. 自己车辆造成自身损害的责任承担:对于驾驶员中途未停稳车辆就下车,车辆发生溜滑导致其伤亡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因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3.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 禁养烈性犬伤人的责任承担: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公众安全,司法解释明确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5.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二者之间的责任划分。

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发布,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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