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采取行动

文章编号:2355 更新时间:2024-0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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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商务部在近期获得了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加拿大针对自中国进口电动汽车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存在贸易歧视的嫌疑。
为此,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对加拿大相关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

一、被调查措施及其对象

本次调查的核心对象是加拿大将针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产品所实施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中国制造的电动车辆征收100%附加税;
2. 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制品征收25%附加税;
3. 限制加拿大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国家范围。

加拿大政府自9月10日起就自中国进口的电池及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产品的征税启动的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以及后续可能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二、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商务部将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利害关系方的访谈、证据收集、市场分析等。

三、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9月26日开始,调查期限通常为3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四、公开信息查阅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进行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提交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
为保证调查的公平公正,商务部提供了评论意见表供利害关系方填答并提交。

六、听证会申请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会申请。

七、政府间磋商

为消除和救济被调查措施造成的影响,加拿大政府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与中国政府进行政府间磋商的申请。

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同时提交书面版本。
若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
商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相关信息的保密和非保密概要。 商务部采取行动

九、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附件可查阅对加拿大反歧视调查评论意见表等相关内容。

十、总结与前瞻
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此次反歧视调查是对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权益的有力维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错综复杂,任何不公平的贸易行为都将影响到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和市场公平性。希望通过此次调查,加拿大能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并主动改正和调整不当行为;若经过调查和证实加拿大对华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存在明显的歧视行为并且损害中方利益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将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此次事件也将引起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注与深思促使各国在经贸合作中更加尊重公平公正的贸易原则共同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此次事件也提醒中国企业应更加重视自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实施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提升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健康发展贡献更大力量促进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赢互惠共享真正实现全球化的共同繁荣。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标签: 商务部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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