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新策略,促进资本市场稳定

文章编号:15889 更新时间:2024-10-18 分类:技术教程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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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股票回购和增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与范围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 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二)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该账户的选择和管理需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一)金融机构范围与贷款条件

符合条件的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金融机构需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确保商业可持续。
贷款条件应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按照利率优惠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二)贷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金融机构需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同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及时同步相关信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一)再贷款政策要素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后,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再贷款政策为阶段性安排,首期总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二)再贷款发放流程与质押品要求

揭示新策略,促进资本市场稳定

再贷款按季度发放,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
金融机构需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等部门进行审核。

四、监督管理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则加强对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政策旨在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做好支持股票回购增持工作。
对于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还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实际操作流程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XX年X月X日

标签: 股票回购贷款上市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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