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西宁一商品房项目烂尾引发的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购房者以房管局未依法履行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职责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经过多次诉讼,购房者最终未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事件进行深入解读。
从2017年至2020年,买受人与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西宁市西关大街134号金色海湖奥莱城步行街的商品房。
该项目最终烂尾,导致购房者财产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者主张由西宁市房管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否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购房者主张的房款、利息及律师费损失属于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致,属于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范畴,与西宁市房管局未依法履行案涉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驳回了购房者的起诉。
2. 二审法院判决:西宁中院认为,虽然西宁市房管局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购房者财产权益受损并非因房管局未履行资金监管所致。
因此,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购房者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1. 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的职责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开发商将资金挪作他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本案中,虽然西宁市房管局未依法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但购房者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而非房管局的行政违法行为。
3. 购房者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要求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风险意识。
同时,在遇到问题时,应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事件中,虽然购房者最终未能获得预期的赔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对于类似事件,我们应引以为戒,加强监管,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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