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长疏忽导致孩子在商场自动扶梯上坠落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此事件不仅敲响了家长监管责任和家庭安全教育的重要警钟,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深入讨论。
在这起事件中,陈女士带着其三岁孩子亮亮前往商场购物。
在自动扶梯附近,陈女士低头看手机,忽视了孩子的行动。
亮亮出于好奇,靠近自动扶梯并触摸扶手带,之后更是冒险攀爬扶手带,最终被提起并坠落至一楼,造成严重伤害。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孩子生命安全的天然职责。
本案中,陈女士作为母亲,在公共场所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
尽管孩子是出于好奇心的自然行为,但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约束,确保他们远离危险区域。
陈女士的疏忽大意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陈女士监护不力并减轻涉事商场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商场作为营业性公共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对商场等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等设施的安全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涉事商场的自动扶梯周边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特别是在扶手带外侧没有足够有效的阻拦装置来阻止人员坠落。
因此,商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亮亮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逻辑和社会公平原则。
商场作为大型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应具备相关行业管理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他们应当预见到自动扶梯出入口的护栏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因此,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
法院据此判决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这起悲剧提醒我们,无论是家长还是公共场所管理者都应加强安全意识。
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避免让孩子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特别是在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
同时,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社会还应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这起案件是对各方责任的一次明确划分,也是对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醒和警示。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引起社会各界对家庭安全教育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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